律师介绍

刘建国

刘建国

联系我们

  • 姓名:刘建国
  • 电话:13621740730
  • 邮箱:ljg@zcblaw.com.cn
  • 证号:13101200210532506
  • 律所: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
  • 地址:龙华东路886号4楼;卫清西路980号隆峰酒楼二楼;南阳湾路1222号一楼(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西)
您当前的位置: 上海取保候审律师 > 律师文集 > 取保候审条件 >正文
分享到:0

取保候审的含义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取保候审条件应注意

  一是对具有下列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取保候审:(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2)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3)流窜作案的;(4)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5)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6)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7)一人犯有数罪的;(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9)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二是办理取保候审,必须与刑诉法第65条、第74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第37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63条、第66条结合起来使用。具体可按下列许可性规定办理:(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嫌疑;(2)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的;(6)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宣判羁押已达到或超过判刑期的;(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