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刘建国

刘建国

联系我们

  • 姓名:刘建国
  • 电话:13621740730
  • 邮箱:ljg@zcblaw.com.cn
  • 证号:13101200210532506
  • 律所: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
  • 地址:龙华东路886号4楼;卫清西路980号隆峰酒楼二楼;南阳湾路1222号一楼(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西)
您当前的位置: 上海取保候审律师 > 律师文集 > 取保候审 >正文
分享到:0

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并且是相对比较轻的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办案机关传唤时,要及时到案接受调查,那么取保候审要经过的手续有什么?以下是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取保候审要经过哪些手续

取保候审要经过的手续包括提出申请、办案机关审查、提供担保、执行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十三条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采取的保证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等材料。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和保证金交纳情况等材料。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注意: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提出保证人;另一种是交纳保证金。

3、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取保候审需要经过的手续包括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执行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