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刘建国

刘建国

联系我们

  • 姓名:刘建国
  • 电话:13621740730
  • 邮箱:ljg@zcblaw.com.cn
  • 证号:13101200210532506
  • 律所: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
  • 地址:龙华东路886号4楼;卫清西路980号隆峰酒楼二楼;南阳湾路1222号一楼(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西)
您当前的位置: 上海取保候审律师 > 律师文集 > 刑事诉讼 >正文
分享到:0

   

      【 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维持原判。对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刑事案件量刑适当的原审有罪判决和正确的原审无罪判决,应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直接改判。有两种情况:(1)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通过第二审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直接改判。   3、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有两种情况,一是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是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 第191条规定的违反诉讼程序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包括:(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