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刘建国

刘建国

联系我们

  • 姓名:刘建国
  • 电话:13621740730
  • 邮箱:ljg@zcblaw.com.cn
  • 证号:13101200210532506
  • 律所: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
  • 地址:龙华东路886号4楼;卫清西路980号隆峰酒楼二楼;南阳湾路1222号一楼(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西)
您当前的位置: 上海取保候审律师 > 律师文集 > 刑事法律 >正文
分享到:0

  刑事案件强制措施的期限中,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我国强制措施的适用准则有四种,分别是合法性,适当性,必要性和改变性。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刑事案件强制措施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诉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5.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是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6.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二、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准则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准则有:

  1.合法性准则;

  2.必要性准则;

  3.适当性准则;

  4.改变性准则。

  三、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

       我国的强制措施分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以下四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