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刘建国

刘建国

联系我们

  • 姓名:刘建国
  • 电话:13621740730
  • 邮箱:ljg@zcblaw.com.cn
  • 证号:13101200210532506
  • 律所: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
  • 地址:龙华东路886号4楼;卫清西路980号隆峰酒楼二楼;南阳湾路1222号一楼(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西)
您当前的位置: 上海取保候审律师 > 律师文集 > 刑事诉讼 >正文
分享到:0

公安机关侦查的措施有哪些?关于这个问题,为你整理了以下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就跟着一起往下看吧,相信看过下文关于这方面的知识,一定会对有所了解。

一、公安机关侦查的措施有哪些

公安机关侦查的措施为:(一)、讯问犯罪嫌疑人。对于公安机关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将其传唤到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二)、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可以依法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三)、侦查人员勘验、检查。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检查。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四)、公安人员搜查。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五)、扣押物证、书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期限是多少个月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期限是7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三、侦查权和调查权的区别

法律依据不同

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依据是监察法,突出体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侦查权的适用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突出体现公安机关办案时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公正与效率平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监察机关采取的留置调查措施,不能简单套用或视同于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

监察法对留置的审批程序、留置场所、调查过程的安全和被留置人员饮食、休息、医疗服务等都有极其严格规定,强调保障被调查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申辩权等合法权益。

凡是采取留置措施的都必须经过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而且,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案件承办人始终坚持以理、以证据服人,以家、国之情感人,通过让其学习党章、重温入党誓词、谈话等方法,促其自我省悟。

行使主体不同

调查权的行使主体是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决定重要调查事项要由同级党委、上级监委批准。

侦查权的行使主体是具有特定主体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这种特定的主体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和认可。

在我国,能够进行侦查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公民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二者行使主体虽然不同,但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时又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

适用对象不同

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监察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公安、检察机关等行使的侦查权,适用对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经济犯罪的人员,涵盖了涉嫌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公职人员,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例外;同时,为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保留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权。

公职人员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案件,由监察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等协商解决管辖问题,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配合。

所以说,公安机关侦查的措施首先从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开始,直到扣押物证、书证为结束。一共是五种措施,这五种措施是相辅相成,而且是缺一不可的。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要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