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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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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审开庭准备】(一)先入为主,有违裁判者中立原则。

  修改后的刑事诉法规定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改变了修改前移送全部卷宗的作法,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法官开庭前因阅卷而造成先入为主或产生预断,以利于实现审判公正[1].但司法实践却不尽然。一是二院三部一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主要证据的范围较宽泛,几乎涉及到案件的各方面,并且该规定赋予检察机关确定“主要证据”的决定权,而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方,为了确保胜诉,往往将有利于控诉的证据列为“主要证据”。如果说移送全部卷宗可能造成法官庭前预断,那么移送“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更易造成法官庭前的片面预断。二是由于庭前审查和庭审法官出自同一个人,并且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当庭举证、质证”,并没有硬性规定法官“当庭认证、宣判”,实践中,法官往往是待检察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全面阅卷后再合议宣判。这样,法官从庭前阅示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到开庭后阅示全部案卷,形成了嫌疑人可能构成犯罪的预断到确实构成犯罪的思维模式,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会自觉地、下意识地反驳辩护主张,导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冤案、错案,这种程序机制的设计,也违背了裁判者中立原则。(二)缺乏证据开示规定,证据突袭时有发生。

  刑事诉讼规定,在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查阅案件事实材料,而在此阶段,检察院移送至法院的事实材料仅为“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而何为“主要证据”根据二院三部一委的规定,也由检察院确定,检察院为了确保胜诉往往不是将全部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法院,甚至将次要的证据作为主要证据移送法院,而将主要证据藏而不露,待庭审时再出示以便对辩方进行突袭。就辩护人一方而言,刑事诉讼未规定其是否有义务向控方展示自己掌握的证据,因此辩护人也常常将自己收集、调查的证据材料秘而不宣,以待开庭时来个“杀手锏”,并且由于刑诉法规定,法庭审判中,可以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这样,控辩双方就更有理由隐藏证据而不在开庭前向对方展示,有的甚至不在一审期间展示,到二审期间、再审期间才展示证据。而在正式开庭中,一方展示了另一方未见过的证据,另一方为组织进攻必然要求延期审理,导致诉讼效率低下,司法资源浪费,有的甚至将庭审演变成司法竞技场。 (三)简易审判程序设计不合理,案件繁简分流不畅,导致诉讼效率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