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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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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 字第 号公安局: 本院于 年 月 日决定对被告人 (性别 ,住址 )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现因 ,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予以解除。 特此通知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年 月 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