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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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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轻微的刑事犯罪中,经常有嫌疑人愿意赔偿,但与受害人的要价相距甚远,因此双方长期达不成和解协议,从而出现“案结事未了”的现象。这时,嫌疑人向公安机关缴纳足额赔偿保证金,检察院可以不予批捕。

  从今年7月开始,河南郑州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开始试行这种赔偿保证金制度。据介绍,在试行以来的1个多月里,利用该制度,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已先后成功了结了3个案件。

  尽管专家和不少评论者对这项制度有所期待,但社会各界的争论一直此起彼伏。人们担心:按照这个规定,赔偿就可免于批捕,是否将会导致嫌疑人“花钱买罪”、“交钱免捕”,甚至导致腐败滋生,不捕优待被有钱人独享?

  轻微犯罪嫌疑人“交钱免捕”

  近日,农民刘栓有接到了新密市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此前涉嫌故意伤害的他并未如人们所猜想的那样去“蹲监狱”。在向检察机关俯首认罪并向被伤害人交足赔偿保证金后,刘栓有重获自由。

  “要不是为了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我宁愿在监狱待半年,也不愿到处借钱赔偿。”刘栓有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以他的经济条件,要好好干三四年才能凑足共计3.1万元的赔偿保证金。

  今年6月3日晚,在某大排档打工的刘栓有和朱某因抢占夜市桌椅摆放位置发生争执,并将朱某头部打伤。经鉴定,朱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拘刘栓有,并向检察院提请批捕。检察院认为,刘栓有犯罪情节轻微,一旦被捕服刑,其家庭将陷入困境,从而引发新的、更复杂的社会矛盾,遂主持双方当事人走刑事和解程序。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初步签署和解协议,商定由刘栓有赔偿朱某损失3万元后双方互不追究。不料,在付款时,朱某又将赔偿金额提高到4万元以上。双方因此争执不下。

  “案发后,刘栓有认罪态度较好,具备取保候审条件;而根据相关部门的鉴定结论,朱某提出的4万余元请求,存在非合理性诉求,不应当全部支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魏春霞说。

  魏春霞告诉记者,在赔偿保证金数额的确定方面,该院考察了法院近3年的判决赔偿情况、新密市的经济发展条件和一般群众的支付能力后,以稍高于法院判处的最高数额,又在一般人的支付能力范围之内为原则加以确定,如轻伤害案件为3万元至5万元。

  在最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检察院要求刘栓有家属向公安机关交纳赔偿保证金之后,做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也在征求双方意见后撤销了该案。

  对刘栓有实行的措施,就是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正在探索试行的赔偿保证金制度。据该院有关人员介绍,检察机关在审理提请批准逮捕的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有赔偿能力、赔偿意愿,但由于被害人或其家属的不合理诉求,而导致未能及时达成调解协议的,在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表明其具有赔偿能力、赔偿意愿,并向公安机关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而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

  检察院:刑事和解制度的补充

  来自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在该市检察机关每年办理的逾万件刑事案件中,仅有30%左右属于严重刑事犯罪,其余70%左右均属于可能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犯罪。

  “2007年以前,刑事案件的逮捕率曾高达90%,但与高逮捕率相对应的是,捕后轻判率高达72%。这说明我们有大量案件适用逮捕强制措施都是不适当的。”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李志说。

  在此背景下,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轻微刑事案件实行非羁押诉讼。一个重要举措就是,从2007年起,该院开始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推行刑事和解制度。

  事实上,早在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就规定了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然而,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有40%到60%的被害人把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作为赔偿谈判的筹码,提出种种不合理诉求,导致和解率下降,影响刑事和解制度化解矛盾初衷的实现。”魏春霞告诉记者,针对这种情况,2010年以来,新密市试行了赔偿保证金制度,将其作为刑事和解制度的补充措施。

  为了防止权力滥用,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还为该制度的实行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相应的配套措施。据介绍,该院规定赔偿保证金制度主要适用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一般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初犯及偶犯案件、老年人及残疾人轻微刑事犯罪案件4类案件。

  该院同时规定,上述案件都要求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赔偿数额能基本确定、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愿意交纳赔偿保证金、犯罪嫌疑人没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该院还规定,在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时,案件承办人必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答疑说理,使双方当事人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及该制度对刑事诉讼和当事人的权益会有何种影响,同时还必须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该制度实行后不会出现涉检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案件的发生。

  争议:如何保证不被滥用是关键

  此举一出,立即引来社会热议。

  “老实说,我们没有想到社会反响会有那么大!”李志告诉记者,网络上汹涌而来的评论,一度让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有些招架不住”。记者多次拨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主管领导的电话,均处于关机状态。

  记者粗略统计,网络上有近万条跟帖对该院的做法发出了不同的声音。反对者主要担心,在实行赔偿保证金制度后,是否将会导致嫌疑人“花钱买罪”、“交钱免捕”,甚至导致腐败滋生,不捕优待被有钱人独享?

  这些争议引起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关注。8月11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在新密市举行了关于赔偿保证金制度的专家论证会。

  论证会上,郑州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鲁嵩岳指出,赔偿保证金制度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郑州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教授王长水提出,是否依法办案是法治理念的问题,不能教条地从法律条文上找依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成认为,赔偿保证金制度既有理论基础,又有实践基础,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在调解基础上的延伸,有利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尽管专家对这项制度寄予了不少肯定和期待,可是社会各界的争论还是此起彼伏。

  有评论认为:检察院方面在介绍赔偿保证金制度设立初衷的时候,使用了“受害人漫天要价”的字眼,可是,“检察院凭什么将受害人的赔偿要求定性为‘漫天要价’,而加害人提供的赔偿就是合理的?既然加害人和受害人就赔偿问题谈不拢,那就让法院来依法认定合理的赔偿额度。在批捕阶段急着收取‘赔偿保证金’,实在多此一举。”

  有网友认为:尽管主政者强调保证金不由检察院收,但检察院在是否收赔偿保证金上却有决定权,这种能决定嫌疑人何时自由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很可能滋生权钱交易。

  在普通民众质疑该制度的同时,司法系统内部人员也表示了担心。就职于湖北省黄石市公安系统的董刚就发文称,对公安机关来说,不管是大案小案都要做到一视同仁,可为什么案子到了检察院,检察院就能够依据案情的大小而自由裁量?“两个执法部门对同一事情的不同态度,会无形中制造隔阂,并且可能会削弱法律的威严。”

  记者从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目前关于该制度的论证仍在进行中。